那是不经意的提醒,现在要珍重提醒亲友们,千万不要放弃投票自由。 最好得到票值,不要轻易投出那神圣的一票。
这是怎么说的呢? 几年前,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一个非常重大的案子, 案名叫做 CITIZENS UNITED V. FEC 简单的说,法院判定公司法人也是人,一样具有公民的言论自由。 但是公司没脚不能去投票所投票,也不能开口说话,怎么使用言论自由呢? 大财团公司法人老早想好了,就是使用无限制的公司财源说话,明的暗的组建智囊团和 PAC (政治活动委员会),来发挥大财团的话语权,那背后说话的是谁呢,当然是公司老板和大股东了。
自有所谓民主政治以来,有钱有势有知识的人内心并不满意,怎么可以人人平等一人一票呢? 所以起初的民主选举规定:有土地财产的人才可以投票、识字能文的人才可以投票、交纳人头税才能投票、要有证件证明省份才能投票等等。 因为最初定下一人一票,不方便明目张胆反对,所以只好通过限制没钱没势的人(包括妇女)的投票权来提高自己的票值。 这种限制投票的办法在南方各州还是很通行。
另一种办法,就是扩大某些人的话语权(间接地增加这些人的投票权)。 所以现在判定公司行号可以行使 “人” 的言论自由。 法人一下变成活人。 这是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们最高智慧的伟大表现。美国现在有不少公民和组织在辛苦搞签名运动(刚刚网上通知,该运动已捐到区区 5百万美元),要通过【宪法】修正案来推翻法院的该项判决,这谈何容易,要经过多少岁月啊。
所以说,法人是人,只要法院说是就是,那么为什么投票不能自由呢? 当然现在的规定,投票是自由的,但是贿选、买票是非法不自由的。 其实何必呢,既然法人可以随意用钱,为何不把钱用在实处,让公民们得到选票的一些实利,因为往往投了票对整个选情丝毫不起作用,或者选出来的政客完全不履行竞选诺言。 所以不如让公民们可以手拿一票,待价而沽,讨价还价,公开公平买卖,何必偷偷摸摸,假惺惺,现在所谓民主社会的投票率都非常低,人们看那张选票如同废纸,神圣一票如果能换钱,才显出它的真正价值,不是吗?
金钱交易要讲信用,若是有人拿了钱却投对方的票,那多不好,所以应该一手交钱一手交票,就像证券交易所那样,社会应该讲信用,各方助选员拿了经过确认的选票到计票处公开、透明地计票,民主完胜!
投票自由万岁! 全世界民主完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