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少將臧幼俠到香港參加「全球華僑華人促進中國和平統一大會」,事後,國防部指臧在活動中起立聆聽中共國歌,違反《兩岸關係條例》,裁罰削減他今後5年的月退俸75%,並追繳註銷勳獎章。
臧幼俠起立聆聽中共國歌,又沒高聲唱和,究竟犯了什麼罪,要按《兩岸關係條例》削減他的月退俸,還要追繳註銷他的勳獎章?
按《兩岸關係條例》第9-3條規定,臧幼俠具有國軍少將身分,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第9-3條之規定,所謂「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國防部要處分臧幼俠,必須舉證,臧幼俠參加的「全球華僑華人促進中國和平統一大會」的主辦單位確實是大陸地區的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團體。同時,國防部必須具體證明,臧幼俠起立聆聽中共國歌時,行致敬禮或大聲唱誦。否則,裁罰臧幼俠,難以服眾。畢竟,參加會議或活動,起立聆聽他國(包括中共)國歌,實屬國際禮儀,怎能斷定是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呢?
如果具有特定身分的人士參加中國舉辦的會議或活動,起立聆聽中共國歌,就有妨害國家尊嚴之嫌,那麼,不具特定身分的中華民國國民參加中國舉辦的活動,起立聆聽中共國歌時,就一定沒有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嗎?具有特定身分的人,若有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一定比不具特定身分的人,為禍更嚴重嗎?
在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辦理的活動,從抗戰紀念活動、學術活動、經貿合作會議,到文化交流、媽祖繞境、亞洲或東南亞等國際體育和球類競賽,哪一個沒有「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參與其中呢?台灣的參與者都不准起立聆聽中共國歌嗎?誰說不具特殊身分的人,起立聆聽中共國歌,就不會有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如何證明?
中共國歌「義勇軍進行曲」,原是抗戰時期的軍歌,老一輩的人都能朗朗上口。「國歌」響起,你聽到的是中共國歌,我聽到的是義勇軍進行曲,何罪之有?除非,國防部公然宣布八年抗戰與我中華民國無關!
如何證明,起立聆聽中共國歌這樣的行為,妨害了國家尊嚴?中華民國的尊嚴就這麼脆弱嗎?中華民國總統賴清德在國慶晚會上拒絕聆聽,也不願高唱中華民國國歌,難道不是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