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公約》第二九八條所規定的任擇性例外,排除了“關於劃定海洋邊界的第十五、第七十四和第八十三條在解釋和適用上的爭端,或涉及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的爭端…”,使這類爭端不受強制解決爭端程序的約束。也就是說:這類爭端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不接受解決爭端程序的管轄。
第十五條關於“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領海界線的劃定”其中特別提到歷史性所有權。中國對南海諸島主張主權的根據,不是離海南島或廣東海岸的距離,而是本條規定的“歷史性所有權”。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起草的過程中,越南曾經提出對西沙群島主張主權的根據,而那份文件卻是中國在越南開府時的衙門文書。中國也可以用這份文件主張主權。
第七十四條關於“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專屬經濟區界線的劃定”。專屬經濟區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的新生事物。 1982年以前,各國領海的最大寬度是三海哩。這是製訂這一寬度時的大砲最大射程。所謂“力所能及之處才是你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將領海定為12海哩,與專屬經濟區的出現是同時發生的。兩者互為因果。人們都記得,發起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是拉丁美洲國家。因為拉丁美洲太平洋沿岸一道深海海溝,使他們提議將領海寬度擴大為二百海哩。這道海溝源自南極,沿智利海岸北折,離岸185海哩。上層海面為太平洋的暖流,下層海水則為南極的寒流。這種環境條件使它盛產鰣魚。智利沿海有大量海鷗,以此為食,飯後飛回陸地方便,為智利和其他拉美國家提供了天然肥料。拉美國家遂有劃200海哩的區域為承襲海(Patrimonial Sea)亦即領海的提議。
這個提議立即震動了海洋大國。他們考慮到軍艦活動範圍可能受到壓縮的問題,於是提出了設200海哩為專屬經濟區的提案,以換取各沿海國接受12海哩領海的寬度。各國在領海內擁有主權,其它國家的船舶在其領海內航行時,必須遵守無害通過的規定。各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則擁有主權權利。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內的再生和非再生資源擁有所有權,但其它國家的飛機和船舶在其專屬經濟區的水面和上空則享有在公海上的航行和飛越自由。
第八十三條關於“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大陸架界線的劃定”。 1958年就有過一份《大陸礁層公約》,所以大陸架不是新規定,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它被專屬經濟區覆蓋,但其最大外緣則為350海哩。中菲兩國的劃界爭端,肇因於各自有不同的領海基線。對劃出領海基線島嶼的主權主張,多半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五條規定的歷史性所有權。美國介入南海糾紛,就表明它不承認中國的歷史性所有權。
美國乃至其它海洋大國在製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過程中,以200海哩專屬經濟區換取12海哩的領海寬度,主要是為了保證其軍艦的活動範圍,亦即所謂的“航行自由”。今天美國介入南海爭端的理由仍然說是為了保證“海上航行自由”。而更重要的原因則是政治性的。美國十分關心中美之間力量均勢的變化。重返亞洲是美國的戰略部署。聯日制中乃至聯菲介入南海糾紛,也都是美國戰略部署的一部分。作為關心中美關係的海外華人,我們有理由建議美國當局,將逐步改善中美關係也列入美國的戰略構想以內。對中國提出的“新型大國關係”,應該有更認真的對待。把南海問題當做制約中國的抓手,於法無據,不符合美國的長期國家利益。要加大在亞洲的軍事存在,其實沒有必要把中國南海當作槓桿。
作者:劉實, 曾任台灣<中國時報>編譯和記者,有下列譯著出版:《青山青》(The Mountain is Young)、《梅崗故事》(To Kill a Mockingbird)、《最長的一日》(The Longest Day)、《丹寧報告》(Lord Denning's Report)。六十年代考入聯合國,1972年開始在<海洋法公約>起草委員會工作12年,七十年代開始為《華僑日報》(後改為《僑報》)撰寫專欄及撰寫評論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