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一段長時期,由於歷史原因,港人一般存在錯誤理解,以為法治只有西方的一套最好,西方的法治才優越正確,國內沒有法治,只有人治。建國初期百廢待舉,文革時期犯下錯誤,我們要從歷史的角度去理解和分析。因為一切事物都在發展的過程中,例如不能夠以1840年的眼光來看今天的中國。從清朝到人民共和國,法治環境已有翻天覆地的變化,推翻了延續幾千年的封建帝制,人民當家作主。中華民族在這個過程中,特點是不斷糾錯,發展和進步。 日新又新我常新,不少人老是拘泥於中國昔日的落後,抹殺過去四十多年來的改革開放和發展進步,尤其是無視過去十年的飛躍進展,那是極大的誤導,主觀上迷信西方,客觀上否定中國。
法治概念,屬於公民教育的基礎知識,高中畢業生應該已對法治有基本認識。大學一年級生完成通識課程後,更應該對法治有正確理解。各大學的法律學院,應該對普通法,習慣法,成文法和大陸法等方面有完整的論述,不可偏廢。過去三年為什麼有那麼多香港年青人和學生以身試法,誤墮法網? 關鍵原因之一,是因為對法治缺乏基本的認知。這方面教育界,輿論界和法律界責無旁貸,但迄今未見有深刻檢討。基層公務員隊伍更需要重新補修法治課,才不至出現不知法犯法,甚至知法犯法的現象。
中國建國以來歷經不同階段,期間儘管曾經偏離曲折,法治始終是社會主義建設的核心價值之一。自從1979年改革開放以來,國家一直朝著邁向建設和完善法治制度這個方向走。法律範疇分為民事和刑事兩方面。刑事法律屬於公安,檢察和法院的範圍。公安負責偵查和拘捕,檢察負責搜証和提控,法院負責審理和判刑。公檢法的系統不斷改善,更由於搜證方面有嶄新的方法(包括基因檢測),近年有不少過去誤判的錯案都有糾偏和翻案的例子。在民間社會,更廣泛更重要的法治,其實是民事法律的應用多於刑事法律的阻嚇。
新中國第一部民事單行法是婚姻法,1950年頒佈實施。在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開放的各個歷史時期,國家一直高度重視民事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建國以來,中國相繼制定實施了婚姻法和土地改革法等重要法律和有關戶籍,工商業,合作社,城市房屋,合同等方面的一大批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為何如此?因為婚姻和家庭是國家組織最根本的單元和元素,所以高度重視,優先處理。新中國第一部綜合性的民事法律是"民法通則" ,對中國公民在民事活動中的一些共同問題作出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律,1986年4月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1987年1月起實行。
從歷史上看,全世界各國的民法典有其發展過程,最初可以追溯到世界民法典的緣起,名為"十二銅表法" 。那是後世羅馬法典乃至歐洲法學的淵源。十八世紀的"巴伐利亞民法典" 是近代民法典編撰運動的開端。1804年的"拿破崙法典" 來自法國,是現代西方國家的第一部民法典,集近代歐洲法典編撰運動的大成,更是迄今為止施行時間最長的民法典。十九世紀初的德國民法典以其嚴謹周密,概括準確的法律概念和術語,宣告"公民社會" 時代主題的來臨。它的五篇體例模式(總則,債的關係法,物權法,親屬法和繼承法),對中國民法典體例產生極深遠的影響。一部中國民法典發展史,受到德法兩國民法發展的影響深遠,採用大陸法或成文法,有別於英國的普通法或習慣法。
1898年,日本民法典頒佈。1922年,"蘇俄民法典"編撰成功並正式通過,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民法典。中國近代民法典編撰運動始於20世紀初。清末實行法制改革,"大清民律法草案" 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1929年制定公佈的"中華民國民法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2021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正式實施。它和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關,是中國法治規範的典藉,值得港人深度認識和理解,才不致人云亦云(認為美英的法治是最優唯一),視而不見(誤會中國的法治是劣質落後)。
中國的民法典堅持六大基本原則,就是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綠色原則。平等原則是人民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自願原則是人民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訴訟關係。公平原則是指人民從事民事活動應當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誠信原則是人民從事民事活動應當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是人民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綠色原則是人民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中國的民法典正式頒佈,經過長時期實踐經驗累積,是新時代國家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民法典內容分為七篇(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加上附則,總共有1260項,條文非常詳盡,標誌著中國正式邁進法治的現代國家。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發展和建設為基調的民事法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它最重要的價值是保護公民的權利,要求國家的建設發展在立法,決策,執法及司法的過程中恰當地處理權力與權利的關係。民法典對權利的規定不僅是在人與人之間設定行為自由的界限,同時也為公權力的行使設定履責的邊界,認真對待權利和規限權力,不僅要求依法行政,同時要求依法立法,依法決策和依法辦案。總而言之,要尊重老百姓的權利,但並不意味著權利不受限制。為了公共利益,政府不但可以徵收徵用私人財產,限制公民自由,還可以徵收稅款。真正問題不是權利能不能限制,而是對權利的限制本身的理據在那裏。
法治的正確體現,是在個人和社會之間設定自由的界限。自由的限度主要體現在目的的正當性。個人讓渡局部的自由,以確保公共社會有最大幅度的自由。公共利益是公權力限制個人自由的正當理由,也是唯一的理由。目的的正當性或法定性,對生命保護和人身自由的限制,只能通過法律予以規定。對財產的徵收和課稅,也應通過法律規定,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也不得違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基本權利。還有就是程序的正當性,糾紛的可塑性,如權利人對權利的限制不服,應當允許其通過訴訟等途徑取得幫助。最後是補償的正當性,公正補償是對個別人財產權的規範,出於公共利益不能讓少數人獲益過多。
總而言之,民法典對於保護公民權利和保障法治有極嚴謹的規範。例如有關人格權,除了一般規定之外,還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至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法。
民法典自從去年一月正式實施以來,估計在未來一段相當長時間,和民法典發展相關聯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的任務將十分繁重。中國的法制改革和法治進步,永遠在路上。對於中國民法典的宣傳和普及,怎樣引起香港特區居民,尤其是年青一代的高度注意?大量工作,十分艱鉅。只有充分認識到民法典發展和應用的重大意義,才能夠更好地推動港人對中華民族的向心力和認同感,才能夠最終明辨中國和西方國家在法律觀念及法治實踐方面的相對差異和側重分別,孰優孰劣無絕對,謀求進步不停頓。這樣做,才能夠最終達致深思熟慮後的文化自信和制度自信,做到文化回歸和人心回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