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到底是什麼? 有沒有一個舉世接受的實行標準? 中國接受“司法獨立”嗎?
近世紀以來,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司法獨立”的觀念已經為絕大多數國家所接受,因為它是保護平民百姓不受權貴階級非法欺凌和維持政權穩定的基礎。 它的核心觀念就是法律之下人人平等。 然而,這個觀念在不同國家的具體實踐卻多有不同:不僅實行“英美法系”國家和實行“大陸法系”國家不同,即使同屬英美法系國家間,如英,美,加拿大也有差異,更與三權分立沒有直接關係(參考HTTPs://en.wikipedia.org/wiki/Judicial_ independence;HTTPs://en.wikipedia.org/wiki/Judiciary;HTTPs://en.wikipedia.org/wiki/Separation_of_powers)。
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在1985年已被聯合國大會通過,所有會員國包括中國都接受(決議案 40/146 of 13 December 1985 ),而該原則的核心精神就是有關“審判獨立”的規定 。 中國近年來不少精英,包括周强,都努力確保審判獨立,所以我不認為中國將放棄她的莊嚴承諾,改變立場反對聯合國決議的“司法獨立”。
然而,我所關心的是如何真正落實“審判獨立”,確保主審法官在審判中不,受包括黨的領導幹部,行政幹部及上級司法官員的干擾,這才是確立一個專業性的,受人民群眾信任的司法隊伍的先決條件。
中國的“司法獨立”與美國的最大不同是:1.立法機構,人民代表大會,而非最高法院擁有最終的法律解釋權。2.司法系统受人大監督。
做為一個主權國家中國有權利反對西方式的“司法獨立”,而中華文明的發展史與西方有極大的不同,因而不應該凡事都用西法的標準來衡量中國。 隨著中國的快速崛起,中國一定會改變,吸收所有人類的智慧財產創造更健全的司法制度,但是未必是完全複制西方的,這一點西方世界須要調整自己的心態,而海外華人需要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