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政績乏善可陳,但在立法院卻有驚人之舉。那就是在短短百日之內,在立法院以多數暴力快馬加鞭,創制出了一個史無前例的,共產黨式的清算鬥爭條例。(註:共產黨早期為達到一黨獨大與獨裁的目的,將不喜歡的個人與團體,列為黑五類,沒收其財產,追殺其族人與同夥,上朔三代,鬥垮,鬥死為止) 這就是"政黨及其副屬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很明顯,這是一個針對國民黨的追殺割喉條款,為達目的,更成立一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明訂不受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的限制。猶如明朝東廠錦衣衛再現。非要把國民黨凌遲處死而後已。以達到一黨獨大,長期執政的目的。說到國民黨,我一點都不同情,國民黨與中華民國都是由孫文先生從赤手空拳,經過百折不撓的奮鬥而創立的。但後繼無能,在大陸有千萬黨員,卻被共產黨打敗。在台灣也曾擁有百萬黨員,立法院過半席位,卻無所作為,讓民眾失望而拋棄。如今被民進黨打得奄奄一息,惶惶不可終日。實應深刻反省與汗顏。我國民法對物權的保護均有很明確的規定,黨產是否違法,自可依法追訴,依法論斷。
民進黨治國無能,但對黨爭卻表現得十分霸氣與神勇。我們看他們急急推出的這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其名稱內的"不當"二字便大有問題而貽笑國際。因為在所有的民主法治國家,物權的取得,保護,法律均有明文規定。其取得的"當"與"不當"是屬於道德與良知的範圍,不同的觀點可有不同的結論。這很明顯的已違反了民主法治國家(獨裁專制國家除外)罪行法定主義,法無明文者不罰的基本法律原則。再者,審前無罪推論的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民,刑事追溯時效明定原則...等等,都是所有民主法治國家,包括中華民國在內所遵行的基本立法原則。再看看這個條例的名稱與內容,先預設被告物權取得為不當,要被告舉證取得的正當證據,還要追溯到七十年以上。民進黨執政百日內,在立法院火速通過的這個法例,實已敲響了台灣民主憲政的警鐘,其專橫,兇狠與無知,堪可與早期共產黨實施的清算鬥爭條例相比美而毫不遜色。已引起法界及有識之士的極大失望及心生警惕。這真是立院的悲哀,也是台灣民主法治的悲哀。
台灣實行民主憲政,全民普選以後,法律人在政界,司法界及朝野兩黨均佔主流地位。法律人因受過專業的法律教育與訓練。多以公平,正義為自期,也以維護法治,民權為己任。並受各界人士所敬重(恐龍法官,惡訟師除外)。極度的權力會使人極度的腐敗,蔡英文也出身國內外名牌大學法律系,受過良好的法律教育與訓練,但初登大位,即創制出如此違反法律原則的條律。如今又藉司法改革之名,親自加入司法改革委員會。擔任主任委員,公然以總統身份,企圖影響司法的組織與改革,實已逾越了憲政體制,行政不得干涉私法的規定。她的百日政績,表現出了她的無能與專橫。也展現出了她知法違法,破壞憲政體制的另一面目。
極端的權力會造成極端的腐敗。誠不我欺。民進黨再掌大位,完全執政真是走路有風,黨爭豪勇。政績卻紕漏百出,乏善可陳。我們不但看到了,民進黨立法的專橫,霸道與無知。也看到了蔡英文在短短的時間內,即親自上陣,展現了權利的傲慢,以行政的手段干預司法的企圖。這其實已敲響了現有的民主憲政體制的警鐘。民主進步黨也可更名為民主退步黨了。他們還有三年多的任期,在未來任期內,他們還會做出多少傷害民主憲政的事,還會給台灣民眾帶來多少災難,實難預料。這才是台灣與台灣民眾的最大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