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拉斯維加斯,親戚朋友詢問:“槍擊事件對你有沒有影響呀?”答案自然是:“沒事,老頭子了,那裡會去湊這種熱鬧。”真的,兩萬人站在廣場上聽鄉村與西部音樂,跳跳蹦蹦地,絕對不是咱們這種退休者願意湊的熱鬧。
經過媒體熱炒之後,大家捐點錢,在出事地點放上一大片鮮花,點上幾百支安詳寧靜溫馨的蠟燭,憑弔一番,唏噓一陣子。大家捐錢很踴躍,只是如何分錢要花點腦筋。殺人動機呢?仍然不知道,反正跟恐怖主義無關就是了。美國一年裡發生幾千起槍殺案,絕大多數跟恐怖主義無關。可是,必須禁止伊斯蘭教徒入境!
之後,一切恢復了正常。禁槍嗎?門都沒有!
我們聽過千百次了:“槍不殺人,人殺人”。但是,一個65歲的老頭子,如果沒有槍,他殺的了人嗎?拿刀子捅?他敢嗎?即使敢,他能捅幾個?所以,真正的問題是槍。還聽不清楚?真正的問題是槍!是槍!
美國第二條憲法修正案規定,民兵有擁有槍支的權利。這是在剛剛革命成功之後,擔心擁皇派拿著擁護英皇的旗子推翻剛剛建立的,並不那麼穩定的九州聯邦政府而制定的條款。這跟現代人在自己家裡存放了幾十支甚至幾百支槍有什麼關係?
學校裡有二十多名小學生被槍手冷血射殺了,居然有人主張每個老師都應當帶槍,保護學生。這種主張叫人吐血。難道一個瘋子拿了半自動步槍來到學校,開始射擊,正在課堂裡教小學生二加二等於四的老師能夠及時把鎖在抽屜裡的手槍拿出來,裝上彈夾,打開保險,跟瘋子展開槍戰?
一名槍手闖進電影院掃射,殺了十幾名觀眾。如果這些觀眾都帶了槍的話,他們在黑暗中跟槍手互射,那麼,到底死的人會少一點呢?還是更多呢?如果上演的電影是戰爭片或者警匪片的話,那就更熱鬧了。
再說,在憲法第二條修正案被通過的1791年,槍的性能非常原始,好像還要從槍口往槍管裡塞火藥。那時候的國會作夢也想不到,經過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他們腦子裡的那種槍只存在於博物館裡。現在的槍一秒鐘可以射擊十發或更多發子彈,射程可以達到一千尺或更遠。但是,或許槍本身都不是問題的核心。憲法才是問題的核心:憲法是死的條文;它一旦跟經濟利益結合,很可能貽害無窮,而我們毫無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