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間電視新聞,報告了男女總統競選人的若干勢態後,穿插幾條重要的世界大事,其中一條簡述了中國推出新的交通規則:夜間打高燈罰在高強燈光前面睜眼瞪視六十秒鐘。驀聽此報導,區區情不自禁如同心儀候選人獲勝一樣拍手喝彩,中國這條立法簡直是神來之筆!誰知那幾位報告員在用赞赏語調敘述這條新聞之後,緊接著又故作輕鬆詼諧嘀咕一句:“這似乎有違人權!”隨即轉報別事。但區區的腦子停留於此良久。
中國頻年施政中,確有不少侵犯人權,惹得內外非議,但應逐事分析據情而論。像上述交通新規,揆情度理有什麽不妥?打高燈,畢竟不是殺人放火,你總不能置其於死地;可以加重處罰,一增再增總有個頂限吧,而那些男女好漢囊中多金,不怕,你怎麽辦?現要其嚐嚐一分鐘強光照射的滋味,於身體無害,於事體有益,讓他(她)們切身領會強光如何影響視力,應該有助於他(她)們今後的不打高燈。這跟人權的帽子有什麽關係呢?
吾人都知道書本是好東西,但記得孟子曾講過“盡信書不如無書”。同理,人權是好東西,但人權也不能迂腐拘泥,碰到什麽尷尬都扯人權來作擋箭牌或攻擊器,那就“盡信人權不如無人權”。需要井然有序的方便交通,屬於共同的人性,這是人性之善;只圖自己痛快不顧別人死活,亦屬人性,是人性之惡。懲惡揚善是政府之責。用人權來指責善政,表明尚未真正懂得人權和人性;當然,歪打正著的拋出一條善政,未必意味著已經懂得了人權和人性。人性之不彰,人權奚以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