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仲裁? 在国内司法上,仲裁与审判不同,前者通常必须两造当事人都同意将他们的争议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做出结论,始得进行。若其中一造不同意,仲裁机构便无权强行做出仲裁,甚至无权要求其到庭。
就笔者长期学习和生活过的德,奥两国司法实务观之,仲裁可分为行政仲裁和司法仲裁两种。所谓行政仲裁,即当事人向行政部门提起的仲裁。 生活在国外的华人,许多都是从事餐饮业的,他们使用餐厅的空间大多是通过租赁而来,因此很容易就租金部分与房东发生争执,尤其是在餐厅转让出售时,房东往往不合理地抬高租金,使餐厅老板无法顺利地将餐厅转让出售出去,甚至趁机敲诈勒索。此时便可向行政部门,一般是区政府,就合理租金的数额提起仲裁。仲裁后确定的租金数额,双方固应遵守,但却并无绝对的约束力,更无强制执行力。
为着避免行政仲裁的不确定性,其救济之道,可径向司法部门提起司法仲裁。
以维也纳的情况而言,可向商业法院提起,没有商业法院的中小城市,应可向地方法院提起。法院就合理租金数额做出仲裁,得出的结论,不但对参与仲裁的各造,有约束力,即对没有出庭的当事人,甚至不特定的第三人,也有约束力。这是就国内法的情况而言。但国际公法上的情况则并非如此。
国际公法的许多重要原则都是由国内法衍生而来,这是因为后者的历史要远长于前者,其内在结构的完整性,严密性也远优于前者,甚至许多法学者,至今仍对国际公法,是否是严格定义下的法律表示怀疑。这是因为国际上不可能有一个如同国家政府组织那样的“太上”机构,可对审判或仲裁的结果予以强制执行。美国欲凭借其霸权与国家实力扮演这样的角色,是办不到的。
因此,国际公法不可能脱离国内法的基本原则,我行我素,另搞一套规矩。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普遍的规范,令人心悦诚服,愿意接受,其内在的伦理性十分重要。就这一点而言,国际公法与国内法应无二至。否则国际公法将永难成为法律。
海牙国际仲裁庭依联合国国际海洋公约规定,对岛屿归属,海洋划分等涉及国家主权的实质部分,除非当事国愿意,并无审理权。我国于2006年根据该公约298条规定,已声明就涉及主权的部分排除适用仲裁的手段。
国际仲裁庭欲通过以解释法律的形式,对我国南海九段线,做出不利于我国的解释,这等于就南海岛礁,海域的归属,迂回做出了有利于菲律宾,越南的实质判决。一旦国际仲裁庭做出九段线无效的解释,菲律宾,越南将可通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划定,侵吞我南海海域及岛礁。至时,祖宗留下的祖产,即将在我们这一代手中完全丧失殆尽。我们将有何颜面,面对列祖列宗,及后代子孙?而我国欲发展成为一个海洋强国的美好理想,亦将难以实现,或倍感困难。此国人不可不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