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法学院课堂以及外交部办公室中,人们日益认为国际法只和法院、特别法庭有关,好像只有源自国际法庭的才能被当作国际法。这种将国际法司法化的想法忽视了国际法庭因国家缔结的条约而存在、国家仍是主要国际法主体这一事实。
法学教授和法律顾问们希望我们相信这些国际性法院和特别法庭的成功故事,而事实并非如此。随着时间的推移,海牙国际法院得到的支持日益减弱。这一现象缘于弱小国家惯于借国际法院向大国施压,后者败诉后便拒绝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虽被誉为全球性的刑事法院,但是许多大国,包括联合国安理会五常中的三个,均拒绝签署《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更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刑事法院及其检察官疏离非洲成员国,致使大规模退约几成定局。
政治学告诉我们,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庭的支持并非没有限度。为了维系其合法性,国际法庭应该严格适用中立和客观的法律原则。因此,它们应该避免裁定不适宜裁决的案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仲裁庭正在审理的南海争端,即属于此类不适宜裁决的案件,原因有三:
首先,本案是朗.富勒称之为“多中心”的典型例子。南海争端牵涉众多当事方,影响诸多利益,期待法院双方抗辩的二元模式对所有当事方公正,无异于天方夜谭。南海攸关六国及台湾,但本案只涉及菲律宾和中国,而中国甚至不接受仲裁庭的权威性。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仲裁庭仅有权处理南海争端的次要方面,无权审理海洋边界以及主权这些核心问题。这就意味着仲裁庭的裁决最多也只能解决一些当事方之间的部分问题,而无暇顾及其余当事方和更为重要的争端。
其次,仲裁庭的抗辩程序基于对立的立场将一方置于另一方的敌对面。这种方式与东亚调和冲突分歧的和文化背道而驰。因此,仲裁庭的裁决在东亚将会被视为毒树之果,无法得到必要的认可和支持。
最后,南海承载全球半数货运,具有重大地缘政治意义。故而,南海争端宜在政治层面而非司法层面上解决。中国质疑仲裁庭的管辖权,继而拒绝出庭。当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一方拒绝参加时,寄希望于通过法律裁决来推动深度牵涉政治因素的争端,是不切实际的。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整合式谈判” 对于解决南海争端会大有裨益。“整合式谈判” 不赞成把自己的利益建立在对方的损失之上,最终落得非赢即输的下场;提倡合作而非竞争;主张谈判者以共赢为目标,公正平衡各方利益。考虑和睦对于该地区的重要性,这种整合式谈判在南海争端上很可能取得成功。
可能有人会反驳,称友好谈判的方式迄今为止并没有被证明可以有效解决南海争端。正因如此,仲裁庭应当为谈判提供助益。仲裁庭应当委任一个特别调解员,授权其促成各直接利益攸关者坐到谈判桌上,进行整合式谈判。在达成全面解决之前,或者在特别调解员认为不会达成解决方案之前,仲裁庭不应裁定争端实体问题。如上举措将会促使各方尽可能地参与谈判、解决问题。
既往实际中,出于长期正义的需要,备受信任的法院会决定避免提供法律救济。1803年,具有传奇色彩的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拒绝了申诉人的请求。马歇尔法官认为,颁布裁决会损害法院与托马斯·杰弗逊总统所领导的行政部门的关系。“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被认为是美国最高法院成为世界上最受尊重的司法机构的关键历史时刻。仲裁庭成员宜以此为鉴。
Prof. Tom Zwart, Professor of Law, Utrecht University, and Director of the Cross-Cultural Human Rights Centre and Ruikun Sun(孙瑞昆), Fellow at the Netherlands School of Human Rights Research
(文章转自法眼看南海公众号)